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早期教育指导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推进不满三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建立以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为依托,为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的公共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