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

幼儿园应当将招生方案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设置班额。

幼儿园应当在发布招生简章前,将招生简章报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