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培训。幼儿园应当组织其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