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人员、财务人员和保育员等。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