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第十七条有效幼儿园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幼儿园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幼儿,由原审批机关收回许可证,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