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 露天焚烧落叶、枯草或者在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 露天焚烧秸秆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