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