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