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地区审批新增该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