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