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