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