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开垦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应当采取以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种植农作物、一年生林草和中药材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地,配套水系道路工程等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取等高种植,禁止顺坡耕种;
(二)种植多年生林草和中药材的,应当采取降低整地强度、保护表土层、修建坡面蓄排水工程、设置植物绿篱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
开垦荒坡地面积在二十亩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并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