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填报环境统计报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