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拨打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

举报和投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和投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举报人和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