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公众参与第六十三条已废止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环境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部门应当对组织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并及时反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和审批建设项目等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公布,并作为决策的参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