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排污者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对自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实行专业化管理。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污染物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委托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