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