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