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二)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三)公园内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的;(四)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