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一)擅自改变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的;(二)侵占、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四)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