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举办全国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