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经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