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