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