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