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森林防火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森林防火补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