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所管理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具体责任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