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林区中小学应当将森林防火知识和避险技能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在森林防火期悬挂预警信号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参与森林防火宣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