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作业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排查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