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防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行驶在森林防火区的旅客列车和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