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