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航空护林巡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支持航空护林工作。

航空护林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做好空中巡护和地面保障,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