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