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临时占用湿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