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征用、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或者改变其湿地用途的,应当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占用或者改变其他湿地用途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