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湿地内的水体、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等,应当保持生态原状。确需进行人为改变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