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湿地公园可以实行分区管理。采取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可以根据湿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生态功能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