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县级湿地公园,由同级人民政府确立并命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