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扩大耕地面积,并逐步实行退耕还湿、还林、还草。现有的耕地应当在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发展有机农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