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培训或者教练场经营业务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