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培训或者教练场经营业务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