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为学员选择教练员提供条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未按照规定培训或者有其他违反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学员有权拒绝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学员应当遵守培训经营者的管理制度,服从教练员指导,爱护教学车辆和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