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项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学时安排实施培训,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培训经营者应当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等科学手段,提高培训水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