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公示其经营项目、范围以及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