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四条有效培训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在训学员,并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到原许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应当协助培训经营者根据在训学员的意愿安排继续培训事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