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的水文监测资料向市水文机构汇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