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水文监测汇交资料包括:(一)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二)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压、水温、水质;(三)降雨量、蒸发量、墒情;(四)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等水利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以及生产调度资料;(五)水功能区、区县跨界断面、饮用水源地以及在江河湖库设置的排污口的水量、水质监测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