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六条有效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水文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从事水文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