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旱情解除后,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