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六章 防范与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洪旱灾害地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的饮水卫生、食品卫生、流行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环境卫生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